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破申62号
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成庆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峰,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超。
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赵丽芳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