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4381号
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67174W),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成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峰,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林祥,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柱,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9元,由原告天津市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