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默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爱默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3331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诉讼代理人:朱红梅(系原告妻子),女,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林国,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爱默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吴菊弟。
被告:***,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朱林国、上海爱默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旻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