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松森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松森设计有限公司、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鲩子湖村菱角湖壹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安康路西段广场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汪福安,经理。
上诉人****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所涉《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系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进行周口都来时代广场超市和百货的空间设计事宜,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案件,并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第八条第8款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即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以及项目图纸确认单中确定了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设计有限公司对周口都来时代广场进行空间设计,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且该工程地点在河南省××区,故该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