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2121号
原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鲩子湖村菱角湖壹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LKQ588。
法定代表人:刘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太康县城关镇安康路西段广场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688822858。
法定代表人:汪福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康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以撤回本次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守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