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3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昌,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玲路89号燕侨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2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发出开庭传票后,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72元,减半收取59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管青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