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0民终12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枝现,广西齐川(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8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送达地址: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A座728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耿,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果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平果县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到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枝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妙、姚耿,被上诉人平果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67915元给上诉人,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按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已经完成施工且被实际使用,因总包方的其他项目未完工而没有验收,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依法享有申领工程款的权利。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19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30日作出判决,2018年4月11日才送达判决,程序不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实为垫支材料款的劳务合同,而不是工程分包合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上诉人责任范围,应由被上诉人**或者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问题只是平果县水利局拒绝向承包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不是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项的抗辩事由。
**辩称,本案上诉人没有进行整改,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没有达到结算条件。
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典型的工程分包关系,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劳务合同关系。广西水利厅发的文可以证实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同时也造成本公司的损失,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平果县水利局辩称,上诉人施工的工程确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至今未落实整改导致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事实,有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3证实,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79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被告平果县水利局下属机构平果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招标的平果县道峨、百排、三脚、咸曹和六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承包权。2012年11月19日,平果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与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平果县百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平果县百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承包权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将该工程分解后,将其中的放水隧洞和放水塔主体工程分包给原告***。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平果县百排水库放水隧洞和放水塔施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放水隧洞每米按2700元计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米数结算,负责隧洞的开挖和衬砌;放水塔工程总价31万元;本项目从2013年1月8日起到2013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完工;原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验收时,如因原告***造成的质量问题,提出返工或补修意见时,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11月,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三被告均未组织验收。2014年3月3日至3月8日,广西区水利厅派出稽察组,对平果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放水设施进行了专项稽察,通过查阅建设资料,察看建设现场,发现平果县百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有:1.放水闸后未设计有消能设施,不满足《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第4.4条水闸消能防部布置的要求;2.放水塔与隧洞连接设计有沉降缝和止水铜片,隧洞洞顶设计回填灌浆,但施工资料均未见有该两项施工内容,存在工程结构与渗流安全隐患因素,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旧涵管封堵尚未实施完成,仍存在工程安全隐患。广西区水利厅要求相关单位对稽察指出的存在问题,尽快落实整改到位。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广西区水利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部分工程实体进行复查抽检,在对平果县百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复查及核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原稽察指出存在的3个问题未整改;2.复查抽检隧洞左边墙受力钢筋间距平均达256cm,右边墙受力钢筋间距平均达290cm,均不满足受力钢筋间距200cm的设计要求,存在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偷工减料嫌疑。广西区水利厅要求相关单位对原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后续复查抽检新发现的问题,尽快落实整改到位。与此同时,被告**将此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至今未落实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平果县百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承包权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将该工程分解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该施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特别是在放水隧洞施工过程中,隧洞墙不按设计图纸进行布筋,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偷工减料嫌疑。广西区水利厅根据稽察、复查核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到位,至今该工程仍未整改,导致该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因此,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现场照片两张,主要证实工程没有竣工不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时称已对有关工程进行整改是虚假的。三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该两张照片不能证实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该两张现场照片,只能证实该工程现在的现场实情,不能证实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不是其原因所造成,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两份证据的证明主张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3、如果符合支付条件则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焦点1,业主平果县水利局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给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再将工程分包给***,**与***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此后***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期间**向***支付部分工程款,**与***之间形成工程分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及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正确,上诉人上诉称其与**之间应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3,本案工程至今未竣工及验收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予承认,对于未能竣工验收的原因,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广西水利厅发出整改意见后,施工责任人没有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向***提出整改要求后,***以其施工的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为由至今没有整改,故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进行整改完毕、双方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主张涉案工程款没有依据。***主张其施工的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及称其受被上诉人的技术员指导施工如有问题也不是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的实际施工量,因未竣工验收,不能确定其实际完成的数额,又未经鉴定确定,故***主张的工程价款也无依据。若今后上诉人已对涉案问题进行了整改达到合格或业主与承包人、转包人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核实工程量并结算完毕之后,上诉人可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隆文雄
审判员  郭承峙
审判员  吴文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