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102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扬,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美英,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244K。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云城南路四巷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10008。
法定代表人:梁治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缨、李美,均系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8723785315B。
法定代表人:邓宇辉。
第三人:邱清泉,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邱清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建明、人民陪审员邝韵婷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硕
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
人民陪审员  邝韵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