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县水务局、古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民初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委托代理人:缪国标,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2137A,住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敏捷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海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耀武、陈锴,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244K,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燕侨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广球,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妙,该公司律师。
被告:大埔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2564538084L,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文明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官营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开,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树立,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古战生,男,汉族,197l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县水务局、第三人古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均陈述工程财政审核未有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94元,减半收取为4464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胜
人民陪审员  张秋妮
人民陪审员  黄裕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饶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