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4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244K,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胜,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001133111,住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白沙村竹甲下。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008201172,住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白沙村竹甲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拖欠梅江区2013年度长沙镇河西片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11人工人工资人民币168322元,其中邹远胜10335元。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法院账户交付人民币86117.18元,***一次性向法院账户(户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40;开户行: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交付人民币82204.82元,用于支付上述***拖欠***等11人工人工资人民币168322元。三、三方同意,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到法院账户后,关于梅江区2013年度长沙镇河西片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劳动争议即时全面终结,***及***雇请工人已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全部工资,***已取得该项目全部工程款,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不得再就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侵权责任等向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款、工人工资、侵权责任等纠纷,概由***全部承担,***不得再向任何他方主张与该项目相关的权利。四、如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期依约交付上述议定款额至法院执行款账户,则邹远胜有权向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粤14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五、如***未依期依约交付上述议定款额至法院执行款账户,则邹远胜有权向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人工资168322元全部由***偿还。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清偿责任。六、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承担。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法院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均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