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农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路街道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农飞路与农兴南路交界/div>

法定代表人:刘艳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邻里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军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辉,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

上诉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华路街道农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兴村委会)、被上诉人西安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2265号;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平

审 判 员 :李刚

审 判 员 :陈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