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4执恢138号
***、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砖款223498.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2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4执恢1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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