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西安市某某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民初227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男。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