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强诉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民初227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男。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