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民初228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振兴街道办慕郑村邓家组村民,住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路三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星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