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保121号
申请人:陕西海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海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渭北法庭作出(2022)陕0115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5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73672.6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2022年5月16日,本院将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反馈于申请人陕西海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73672.61元予以网络冻结。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73672.61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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