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601号 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6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6元,由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