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1元(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450.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闲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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