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5执保166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第十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南门路东侧利源欣都小区国道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陕西建工第十期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1025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0元,期限一年。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保全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银行及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对被保全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的存款冻结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保166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10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