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909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开发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开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7.62元,减半收取34403.81元,由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