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5民初7921号
原告: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股东。
原告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某开发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16元,减半收取计2850.08元,由某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