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广西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2楼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BB769C。
法定代表人:邓宇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杉木冲A14-01-01#地块盛丰江湾1号商铺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4E244M。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
被告:藤县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津北金审大楼(审计局四、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9BYN0L。
法定代表人:刘健文。
原告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藤县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友好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7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7618.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宁诗蓝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炳连
书 记 员  饶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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