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5557号
原告:四川佰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于雪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新,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蒋仁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佰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都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佰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佰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