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诚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东方屯村。
经营者:蔡介军,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现坤,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四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九项目部。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
负责人:陈永炉,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献县诚实建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四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九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兴城四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九项目部未提供营业执照,没有负责人以及该单位的身份证明,不是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献县诚实建材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刘亚伟
审判员 郭 逸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 欣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