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四家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3902号 原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77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027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城市四家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首山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97814D。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首山路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12379810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四家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知原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