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尧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兴市尧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现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兴市尧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六组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尧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