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
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占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