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婺商初字第1452号
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委托代理人:方燕。
被告:楼惠东。
被告: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惠东、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胜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