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民初1667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高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