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 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占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