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某某、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婺商初字第1452号 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