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3执异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
申请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402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绿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怀印,男,汉族,1945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田秀英,女,汉族,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绿色集团有限公司、张怀印、田秀英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事项:依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将本院(2005)秦法执字第3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绿色集团有限公司、张怀印、田秀英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秦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05)秦法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绿色集团有限公司、张怀印银行存款4904578.62元及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秀英银行存款150万元。
本院另查明,2021年12月***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将对***市绿色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院(2004)秦民初字第106号生效判决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向三个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配合***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秦法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
当事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文华
审判员 刘双全
审判员 褚晓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