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0302民初334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6280B。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南,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2960元(伍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至2014年从我处购买水泥送到东港家园西区工地,共计52960元(伍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经我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万般无奈求助贵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5296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