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362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等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冀08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8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段第一行“原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补正为“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页第一段第五行“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兴劳人仲案字(2020)第151号仲裁决定书”补正为“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兴劳人仲案字(2020)第151号仲裁决定书”。

审判员  马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