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1号102,组织机构代码:72920979-X。
法定代表人:邓文艳。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建集团房产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93754079。
负责人:邓惠娟。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93747564。
法定代表人:邓现华。
被执行人:徐永森,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商业综合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综合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74号一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374650-2。
法定代表人:余家晖。
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徐永森、佛山市三水区商业综合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的首次执行案件(2009)三法执字第2050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恢复本院(2009)三法民壹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项的执行,请求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北路44号2座102房地产登记至其名下。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7执恢224号,遂征询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意见,该局答复,如需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须向地税部门缴交完全部税费。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答复,商业综合公司将新华北路55号以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方式约定,由三建集团房产公司出资改建,以改建后地址为新华北路44号2座102房产补偿给商业综合公司,并向商业综合公司支付差价113400元以及每月1000元的补偿,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商业综合公司应首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然后三建公司、徐永森、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申报缴纳各自税费。本院责令商业综合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费。商业综合公司回复本院,该公司从原广东省三水市商业综合公司成立开始至今,已转制并停止经营多年,无法找到原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配合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宜。本院遂咨询地税部门,如商业综合公司不能申报纳税,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履行。地税部门答复,商业综合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补申报以往年度应申报未申报各项税费。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房产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部门的答复,缴纳税费为涉案房产的必要环节,而且是房产转移登记的首要环节,而作为本案税费核征部门的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商业综合公司系税费缴纳第一环节第一顺位纳税主体,其首要任务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补申报以往年度应申报未申报的各项税费。该局没有对商业综合公司纳税申报的行为采用替代履行的方式予以明确认可。由于商业综合公司的税费申报需要该公司提供一系列的文件或证明材料补申报以往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各项税费,其申报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单纯性的行为,在商业综合公司拒绝申报或客观上不具备申报税费条件的情形下,本院无法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或替代履行。至此,本案出现事实上的障碍致使本案的税费缴纳工作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达到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束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另循途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607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绮萍
审 判 员  赖 勤
代理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