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荣晖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执483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西南健力宝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75646。

法定代表人:邓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祥,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5楼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579202H。

法定代表人:张航,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685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4元由被告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6859.35元,执行费为22969元。

本院在执行涉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分公司)系列案中,以本院(2017)粤0607执3864号、(2018)粤0607执200号为主案查控、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公司、**三水分公司的相关财产:1、本院以(2017)粤0607执3864号案于2017年12月11日在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水分公司名下的粤E×××××(车辆识别代号:027644)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已发函委托三水公安分局协助查扣上述车辆,但目前尚未能查找到该车下落。本院又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11月20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并对上述车辆的档案实施锁定措施,禁止上述车辆办理年度检验。2、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2月1日在被执行人**公司承租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黄南路广东省南丰强戒所旧场部(土名:横山涡)“宝苞农场”内查封了拖挂式房车8台(其中两台组合一起)、集装箱旅馆26套(双柜式11套、单柜式15套)、荔枝树(直径平均约40CM,高平均约8M)31棵。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但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流拍价格为1427888元。本院(2018)粤0607执1958号等66案申请执行人李文知等66人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上述第二次流拍价1427888元接受上述流拍财产以抵偿其(2018)粤0607执1958号等66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涉被执行人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均表示不申请以上述流拍财产抵债。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粤0607执200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流拍财产作价1427888元,交付本院(2018)粤0607执1958号等66案申请执行人李文知等66人抵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款合计1427888元。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将上述抵债财产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3、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5月31日查封了“宝苞农场”内的宝苞客户中心一间、宝苞草堂一间、淘气堡、水培坊、鱼菜馆、童乐园四间玻璃大棚(不包括淘气堡、童乐园内的物品)、板房四排、鱼餐厅一栋。因上述建筑物均无报建材料,为了能进行价值评估,本院委托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依法对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测绘,该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了(2018)粤0607执200号测绘成果报告,后本院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依法作出了评(X)180960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因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案外人,而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无在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房屋所有权登记,本院认为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不具备司法拍卖的条件,故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裁定解除对上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封。4、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5月31日查封了“宝苞农场”内的猪106头、牛6头、羊11头及鱼塘内的鲜活鱼一批。因上述财产查封时存在无人管理、毁损灭失的风险,为最大限度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看管好查封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由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直接看管。因上述查封动产中的鲜活动物不便管理和养护,查封现场上述动物的饲养条件也欠佳,为了快速依法变现上述特殊动产,经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本院依申请对上述鲜活动物进行变卖。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委托评估公司估价后分别组织两次公开变卖会,最终牛6头和猪106头、羊11头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和2018年7月26日以18000元和36000元、11000元的价格成交,变卖成交价款合计65000元,鱼塘内的鲜活鱼一批(四大家鱼不作区分,实际重量以现场打捞称重为准)以3.7元/斤的价格成交。本院已于2018年7月30日组织打捞、称重鲜活鱼共计7859斤,买受人已于2018年7月30日交齐变卖成交款29078.3元,上述变卖鲜活物品共得款94078.3元。5、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经营所得的现金26007.1元存入(2017)粤0607执3864号案。6、本院以(2017)粤0607执3864号案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三水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南边支行的银行存款352831.01元。7、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10月3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公司应收的鱼塘租金60000元。8、本院以(2017)粤0607执3864号案于2018年10月2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三水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南边支行的银行存款18457.99元。9、本院以(2018)粤0607执200号案于2018年10月2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三水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南边支行的银行存款3711.47元。上述执行到位案款合计为555085.87元。

执行到位案款退付情况:1、从(2018)粤0607执200号案款中优先支付猪等鲜活物品评估费2000元给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2、从(2018)粤0607执200号案款中优先支付宝苞客户中心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费2500元给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3、从(2017)粤0607执3864号案款中优先支付测绘费20735元给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4、优先支付执行过程中处置变现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即管理本院查封的猪等鲜活物品的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宝苞农场费用》猪100只、羊9头、牛5头及鱼塘内的鲜活鱼的一天的喂养开支为800元。饲养员其中一名的月工资为3400元,另两人为3300元。六名保安看管,每人每月工资为3300元。(1)从(2018)粤0607执200号案款中优先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期间的饲养员工资、电费等40411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有限公司。(2)优先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期间的保安看管费用495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有限公司。其中26410.77元从(2017)粤0607执3864号案款中退付,另23089.23元从(2018)粤0607执200号案款中退付。5、从(2018)粤0607执200号案款中优先支付工资1215元给(2018)粤0607执2417号案申请执行人陈齐妹,并优先退付(2018)粤0607执2417号案执行费50元。6、从(2017)粤0607执3864号案款中优先支付工资款297784.24元给(2018)粤0607执1854-1859号、(2018)粤0607执1861-1870号、(2018)粤0607执1872号等17案申请执行人。7、从(2017)粤0607执3864号案款中支付执行款26007.1元给(2017)粤0607执3864号案申请执行人杨昌银,从(2017)粤0607执3864号案款中退付代垫的诉讼费2690元给(2018)粤0607执1030号案申请执行人黄振忠,支付代垫的诉讼费5211元给(2018)粤0607执1032号案申请执行人练元昌。上述退付的执行款合计为448103.34元。综上,涉案执行到位案款余106982.53(555085.87-448103.34)元,其中(2017)粤0607执3864号案余款18457.99元,(2018)粤0607执200号案余款88524.54元。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公司、**三水分公司尚未支付本院涉案的劳动债权案104件中的工资部分,故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到位的106982.53(18457.99+88524.54)元为本院104件涉工资劳动债权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中的工资部分按比例分配退款。参与本次分配的劳动债权案的工资债权共计2074758.94元,本次可分配退付的执行款106982.53元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工资债权,故在工资债权中按其参与分配的数额的比例0.05156383613(106982.53÷2074758.94)进行分配,参与分配的工资债权情况及执行款分配退付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本案在上述执行款退付中没有受偿。本院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处置、变现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款优先用于退付评估费、劳动债权等,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4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钦彬

审判员  邓文明

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