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财保46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西街健力宝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河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90416.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无锡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函等材料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041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