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7民初1961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号金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7728780265H。
法定代表人:周锦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属下公司职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756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马路××房、××房的所有权属于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上述802、803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提供办理房产过户、缴纳相关税费所需的材料,签署相关材料;3、被告承担房产过户程序中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及相关规费;4、被告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的802房、803房的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的契税、印花税共计23504.57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1997年购买了原公司转制资产,其中包括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月××马路××房、××房。1999年被告又将上述房屋卖回原告,并于1999年11月18日收齐款项并开具收据,2012年9月17日,被告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移交给原告,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10月8日,原告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管理,宏益公司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同意办理过户,但是不同意承担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为推进房屋的产权过户工作,原告委托宏益公司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宏益公司也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后因办理过户程序中,需被告提供相关材料及签署相关文件,导致过户程序无法继续。根据我国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相应的缴税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997年被告向三水区财政局购买涉案房产,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在1999年11月由于政府要求被告和财政局解除合同,但涉案房产一直由被告代管,包括出租、收租金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所以涉案房产其实一直是国有资产,并没有交付给被告拥有,本案的被告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及负担相关税费。被告对原告的第一点诉请予以确认,其他诉请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关于要求购买未出让职工住宅公有产权的请示,证明三水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购买职工住宅,其中包括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
2、关于三建公司要求购买未出让职工住宅公有产权的批复(三体改(1997)5号),证明三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意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职工住宅,其中包括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
3、关于妥善处置国有资产的请示(三财工[2012]14号),证明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的产权属于三水区财政局,财政局请示将两间房屋的产权移交给三水区公资办。
4、关于处置国有资产问题的批复(三府办复[2012]93号),证明三水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的产权移交给区公资办。
5、国有房产移交清单,证明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的产权属于公资办,并将权属证移交给区公资办。
6、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至今还登记在被告名下。
7、关于移交资产到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三公资[2012]160号),证明区公资办将月桂二马路802房、803房产权移交给宏益公司管理。
8、关于同意支付月桂二路13号802、803房过户费用的批复(三公资复[2017]19号),证明区公资办同意宏益公司先行垫付房产过户费用,再向纳税义务人追偿。
9、明细分类账、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税收缴款书,证明宏益公司已先行垫付802、803房产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共计23504.57元。
10、关于协助办理月桂二路13号802、803物业产权过户的复函,证明被告同意协助办理802、803房过户手续,但不同意承担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11、产权确认书,证明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是同一主体。被告于1999年8月25日将涉案房产卖回国资办,并于1999年11月18日收齐款项,涉案房产属于国有资产。是证据3的附件。
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收据、文件传阅笺、退房请示、租金一览表各1份,证明1999年11月被告与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解除了涉案房产的买卖,且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归还了被告的购房款372716.42元。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广东省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转制之前的名称)之前是经三水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于1997年3月6日向三水市现代企业转制领导小组申请购买相关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三水区西南街道月××马路××房、××房。1997年3月24日,三水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意三建公司购买包含上述房产在内的国有资产。1999年8月25日,三建公司向三水市财政局国资办发出《关于要求退回购房款的请示》,要求国资办回收包含上述房产在内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退回购房款给三建公司,理由主要是因价格问题,三水市政府领导及纪检部门要求将包含上述房产在内的国有资产退回给三水市政府。1999年11月份,三水市国资办退回三建公司372716.42元的购房款(包含本案案涉房产)。2012年9月17日,根据三水区区府办《关于处置国有资产问题的批复》(三府办复【2012】93号)文件的精神,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签署了《国有房产移交清单》,确定将原产权为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所有,由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公司代管的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2、803房产产权及产权证移交给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查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2、803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仍登记在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本案被告更名前的名称)名下。本案原告委托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2、803房产进行管理,在为该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的过程中,佛山市三水区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交了补缴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契税及印花税合共23504.57元。
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2、803房产,虽然登记在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其实属于国有资产,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确定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故原告诉请确认其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三水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经尝试购买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国有资产,在缴款后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功,缴交的款项也予以退回。故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性质一直没有更改,一直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的房产过户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一直以来被告并未因该房产的转让过户得利,如果需要承担相关过户的费用,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2(粤房地证字第1178446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二马路13号803(粤房地证字第1178447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有;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名下;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