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舒昌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
法定代表人:郑加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6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洛 桑
审 判 员 熊 红 利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索朗多吉
书 记 员 马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