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与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财保1号
申请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吉隆县拉东木材检查站路东。法定代表人:舒昌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拉萨南路39号物流园区建材产业园区商砼站。法定代表人:郑加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附122号盛域滨江小区南1栋2单元9层902号。法定代表人: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2,871,914.30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2,871,914.3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隆县智强建材有限公司、那曲地区鼎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玛拉吉
审 判 员  米玛拉宗
审 判 员  次仁多吉
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才旺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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