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终1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拉萨之窗4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6868476515。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拉萨之窗4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08619。
法定代表人:龙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佳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八一路解甲园小区21栋4单元1层B座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C5KQ3A。
法定代表人:扈跃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帮陶,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孙律丰,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佳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帮陶,一审第三人孙律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其需要收集和补强证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009万元,减半收取5.1565045万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普 布 旦 增
审 判 员 向海菊
审 判 员 达娃次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索朗次仁
书 记 员 苏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