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0861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乡村振兴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0121MB1C93377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法院(2022)藏01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8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央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巴桑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