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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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局,林周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西藏丰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周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2022)藏012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12月27日上诉人邹某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邹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