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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兢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921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008836531K。

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蒲坤志,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兢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70397P。

法定代表人:符迅。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通江县住建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兢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该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通住建[2018]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在通住建[2018]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执行人和通江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签订了《岩土工程委托勘察合同》,约定由其对“巴中市通江县阳望山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占地101.54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95.48平方米)进行地质勘察工作。2018年1月29日,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该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在地基岩土持力层评定时,其岩土物理力学指标评价中未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3.2.2条要求做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也未进行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仅做了中风化泥岩天然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其软硬程度判断错误;同时在勘察报告中建议该工程地基基础使用浅基础或桩基础,但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4.9.1.2条未对基岩进行岩性、构造、岩面变化、有无孔洞、临空面等进行勘察。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通江县“巴中市通江县阳望山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地质勘察活动中未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4.9.1.2条规定进行勘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通江县“巴中市通江县阳望山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存在违反强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被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4月1日作出通府复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维持了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复议决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收到复议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递交《延缓缴款申请书》承诺2020年4月10日前履行处罚决定,但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便申请强制执行,并附逾期申请执行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通住建[2018]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不服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但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逾期申请执行的说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有正当理由,应当依法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通住建[2018]罚字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兢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  陈志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