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温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温卫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范廷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陕0822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对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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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