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13号 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