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265号 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申请人内蒙古中曼贸易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