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2867号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豪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工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线上查询并保全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车辆等价值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