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775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琴,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军、丁慧琴,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宇、李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并在西安晚报及华商报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期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中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具有水利工程师高级职称。2021年7月其在单位内部资质审核中,被告知其在被告公司任职。经查询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获知原告姓名和水利工程师资质赫然在被告公司官网展示。原告系河北户籍并常年在当地工作生活,而被告属陕西本地企业,双方从未建立过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原告认为,公民的姓名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资质,冒用原告姓名,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姓名权。
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中被告企业信息页面无原告信息。被告从未使用原告信息向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人员信息、档案信息、资质的申报。被告无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更未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原告没有因被告的行为而产生财产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没有侵权或其他足以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原告没有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登报道歉的功能在于消除因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在不特定多数人范围内所造成的名誉上的不良影响。本案中,原告的名誉未在不特定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被告无需登报道歉。综上,请法庭查明,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在其出具的(2021)冀石燕赵证民字第6408号《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来到本处,称其为了固定证据,特向本处申请对其登录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查看相关网页内容的的过程,通过截屏、打印的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书》附件显示,2021年7月21日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官方网站中载有:“***,男,职称高级工程师,所学专业水土保持工程师,执业企业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信息。现该网站不存在关于***的上述信息。原告因维权产生810元公证费、交通费817元、住宿费202.3元、邮寄费319.28元、律师费4000元。
另查,2016年6月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该文件载明:为确保信息平台应用和数据安全,用户需持电子身份认证锁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的“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应用操作;人员库,凡在我省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从业人员,均由所在单位于10月底以前完成信息录入……以后企业发生人员信息变动,应及时在系统中自行填报更新。该文件附件一《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应用指南》载明:企业登录“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填写、完善并保存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公证书、关于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收费票据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并非被告公司人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曾经使用原告姓名,将原告列为其公司人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被告在“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侵犯了原告姓名权,故被告应在“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维护其合法权益花费的810元公证费、交通费817元、住宿费202.3元、邮寄费319.28元、律师费4000元。被告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810元、交通费817元、住宿费202.3元、邮寄费319.28元、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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