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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与四川省地质测绘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2577号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区农林大厦。

负责人:彭光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扬,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北四街**。

法定代表人:杨富均。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