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2577号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区农林大厦。
负责人:彭光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扬,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北四街**。
法定代表人:杨富均。
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四川省地质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婷婷